文教公司員工陳女懷胎臨盆之際,酒店經紀公司公司刁難不給產假還要她離職。
台北地院認定雙方僱傭關係存在,酒店經紀公司判公司應給付陳女50萬元。
法院判決指出,陳女從民國99年起任文字編輯,負責規劃參考書,月薪約新台幣3萬元。
她大腹便便繼續工作,酒店經紀公司但在101年6月間懷孕第36週後想請產假,
公司卻不准;後來她在公司昏倒出血,緊急剖腹早產,請完產假後離職。
陳女指控,當時公司有新進員工後,酒店經紀公司要她為公司著想,逼她辭職,
刁難不准她請病、產假,因此求償精神慰撫金、薪資等共50萬餘元。
公司則說,陳女表現不好而主動離職,酒店經紀公司公司有10多名女員工請產假,否認懷孕歧視。
台北地院審理後,認定公司確實在陳女臨盆之際,酒店經紀公司刁難她請產假,且不斷要求她離職,
確實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,判決陳女可復職,公司應給付精神賠償、復職前薪水共50萬元,
酒店經紀公司以及到復職日前薪水每月3萬元。全案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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